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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项目 | 保 额 | 说 明 |
生存保险金 | 基本保额10万的8% | 每生存满3周年,可获得生存保险金8,000元。 |
身故保险金 | 基本保额10万的3倍 | 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病身故,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(不计利息),合同终止;因意外身故或一年后因病身故,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,合同终止。 |
满期保险金 | 基本保额10万的3倍 | 若合同期满仍生存,我们给付满期金30万元,合同终止。 |
重大疾病保险金 | 基本保额10万的3倍 | 合同生效一年后,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(无论一种或多种),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,若因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的,不受一年的限制。 |
保险期间: |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|
国寿瑞鑫两全保险(分红型)
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一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二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措施;
三、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;
四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五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六、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;
七、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八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,导致被被保险人身故,合同终止,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。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,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。
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
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一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二、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三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四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五、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六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七、遗传性疾病,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。
健康似乎成了最奢侈的追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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