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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鑫两全保障计划

瑞鑫两全保障计划 瑞鑫两全保障计划
产品特色: 既保健康又可养老,生存金三年一返,收益稳定;满期金、身故保险金、重大疾病保险金一次性给付300%基本保额。

温馨提示:此产品内容由沃保网保险专家整理,此产品的准确条款请以保险公司官网为准

产品详情

  • 适合人群:个人
  • 投保年龄:0-50周岁
  • 保险期限:至80周岁
  • 缴费方式:年交

保障范围

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
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额10万的8% 每生存满3周年,可获得生存保险金8,000元。
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10万的3倍 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病身故,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(不计利息),合同终止;因意外身故或一年后因病身故,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,合同终止。
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额10万的3倍 若合同期满仍生存,我们给付满期金30万元,合同终止。
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额10万的3倍 合同生效一年后,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(无论一种或多种),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,若因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的,不受一年的限制。

投保须知

保险期间: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

责任免除

 

国寿瑞鑫两全保险(分红型)


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
 

一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
 

二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措施;

 

三、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;

 

四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
 

五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
 

六、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;

 

七、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
 

八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
 

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,导致被被保险人身故,合同终止,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。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,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。

 

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


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
 

一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
 

二、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
 

三、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
 

四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
 

五、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
 

六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
 

七、遗传性疾病,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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