温馨提示:此产品内容由沃保网保险专家整理,此产品的准确条款请以保险公司官网为准
保障项目 | 保 额 | 说 明 |
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| 因发生意外,并在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,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| |
意外残疾保险金 | 因意外导致残疾,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。 | |
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| 若意外发生,在二级以上(含二级)医院或我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,对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,我们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、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100元免赔额后,对其余额按80%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。 |
保险费:
100元
投保范围:
投保人(激活人)须为18 至70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身体健康、能正常工作或劳动,且投保人(激活人)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。
如您从事下列职业:海上渔业、井下作业、坑道内的采石业、火药炸药制作及应用、石材加工、塑料加工、电台天线维护人员、救生员、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、室外广告牌架设安装人员、室外装潢人员、石油天然气开采人员、防暴警察、特种兵、刑警、消防队队员、长途运输车司机、保安人员,请勿通过本保险卡投保。
保险金额:
意外伤害身故:4 万元
意外伤害残疾:4 万元
意外伤害医疗:4000 元
注: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二份,多投无效。
保险期间:
1.本卡保险期间为1年,保单生效日可在投保(激活)时指定,但不能早于投保激活日的次日,且不能晚于投保激活日之后30 日。
2. 本卡最后投保(激活)日期以《相知卡A》上印制的“最后投保(激活)日期”为准,逾期无效。
因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被保险人身故、身体残疾的,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1.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.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.被保险人殴斗、醉酒及服用、吸食、注射毒品;
4.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,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5.被保险人受酒精、毒品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;
6.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7.被保险人流产、分娩、疾病;
8.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、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;
9.被保险人未遵医嘱,私自服用、涂用、注射药物;
10.被保险人从事潜水、跳伞、攀岩运动、探险活动、武术比赛、摔跤比赛、特技表演、赛马、赛车等高风险运动;
11.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12.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发生以上任何情形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终止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,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。
因上述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1.被保险人的洗牙、牙齿美白、正畸、烤瓷牙、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;
2.被保险人在台湾、香港、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。
健康似乎成了最奢侈的追求。
365953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